本報訊(記者 張南) 近日,長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印髮長春市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統一定價,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交納廉租房、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通知》明確長春市、區住房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本級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可以委托企業承擔保障性住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租金收繳等工作。
    長春市政府完全產權廉租房、公租房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統一定價,由市發改委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市財政局測算、制定、公佈租金標準,並動態調整。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實行市場調節價。
    廉租房、公租房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出租時,應當收取一定額度的租賃保證金。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交納廉租房、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廉租房、公租房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使用範圍:廉租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廉租房維修養護,不得與廉租房保障資金混同安排使用。公租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租房貸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等。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廉租房、公租房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維修養護、物業服務費和供熱費補貼等。委托企業進行管理的廉租房、公租房和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其日常管理費用不超過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所收租金的20%。
    據悉,租金收支應實行預決算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編製和報送本年度租金收支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每年年度終了,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市、區兩級財政財務有關規定,報送年度租金支出項目決算。
    長春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將加強對租金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監督檢查。對於不按規定收繳、管理和使用租金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負責租金收繳、管理、使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在管理過程中發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原標題:連續6個月未交房租廉租房、公租房將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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